关于转发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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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5〕128号
关于转发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环保局、发改委、经贸委、监察厅、工商局、司法厅、安监局等七部门制订的《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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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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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精神,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发改委、监察部、工商总局、司法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特制定《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用以指导全疆环保专项整治行动。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群众健康为主题,以解决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实行政府负责制、部门联动制,加强公众监督、企业自律,切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努力遏制污染反弹,解决连片污染,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体现党的先进性,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工作重点和范围
按照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此次专项行动的重点和范围是:
1.群众投诉的重点污染问题。群众多次举报仍没有解决的大气污染、重点废水污染、饮用水源地污染、城镇噪声扰民和危险废物污染等问题。
2.重点行业和违法排污企业。对钢铁、火电、电解铝、水泥、造纸、电石、炼焦、铁合金、铬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等重点行业和排污企业进行检查,对违法排污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问题依法进行查处。
3.直接影响群众健康的污染问题。医院污水、医疗垃圾以及连片污染问题。
4.建设项目开发过程中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环境问题。重点是矿产开发、交通、能源等基础建设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问题。
5.屡查屡犯和未完成限期治理的企业。重点是查处未完成治理任务、仍超标排污的自治区限期治理企业和已经受到查处、现仍然超标排污的企业。
6.此次检查包括各市、县(市)城区范围内的兵团企业。
三、各部门职责
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察工作,统一组织协调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责令企业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吊销其营业执照;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企业。监察部门负责监察各地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减少因环境污染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四、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6月20日-7月20日)
7月15日以前,各地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成立专项行动组织机构,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全面动员和部署环保专项整治工作。各地将组织机构、实施方案、动员部署等有关情况在7月20日前报自治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落实方案、全面整治阶段(7月21日-9月30日)
(1)7月21日-8月20日。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和重点排污企业进行深入检查,对群众举报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在此基础上确定挂牌督办名单。8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和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情况报送自治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8月21日-9月30日。各地组织有关部门对检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和违法排污企业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并将查处和整改情况于9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检查,并将组织力量公开查处一批屡查屡犯的重大环境违法企业、群众多次向自治区环保局举报的环境违法问题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严重失职、渎职行为。
3.总结阶段(10月1日-10月20日)
各地于10月20日前将2005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自治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要认真总结环保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

五、主要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将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列入2005年的政府工作计划,重点部署、抓好落实。各地组成由主管同志牵头的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并负责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各地要落实工作经费,保障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2.加强协调
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各地要建立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和通报制度,落实各部门的责任,切实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加强部门间环境违法案件的协同处理,各地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强制措施。凡涉及其他部门处理权限的案件,环保部门要在查清违法情节后分期分批商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推诿扯皮。
各部门必须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落实环境违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制度。
各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应坚持联席会议的例会制度。专项行动期间,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针对各阶段环境执法重点工作,提出整合各部门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效能的具体办法。各部门应认真执行例会纪要。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扩大到建设、公安、国土资源、卫生等有关部门。
3.挂牌督办,公开查处环境违法大案要案
自治区重点督办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及群众多次向自治区环保局举报或交由地方处理的问题和自治区限期治理企业的违法排污问题,公开查处一批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群众多次举报没有解决的环境违法案件、连片污染、重点废水污染、饮用水源地污染、噪声扰民等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并将处理情况向举报人通报。属于“十五小”、“新五小”的必须依法取缔关闭。对以前查处整改不到位、环境问题依然突出的违法企业,要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并报自治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屡查屡犯的企业,追究监管不力者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对挂牌督办问题逾期不完成的,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4.纠正不正之风,加大责任追究各地必须落实中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精神,重点查处企业违法排污、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问
题。对包庇、袒护违法排污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行政不作为、监管不到位的政府部门公务员、国有企业负责人等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5.加强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制订分阶段新闻报道计划,确定宣传重点,每月定期公布一次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情况,将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展览等各种媒体形式,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全民环保意识;各地要开通“12369”环保举报热线,畅通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群众广泛参与环保专项整治行动。
6.加强调度,保障信息畅通
各级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准确的上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专项行动期间,各地每周要向自治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自治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通报各地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及信息上报情况。
7.考核
各地开展2005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执行情况将列入年终自治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内容。
六、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对全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察,自治区成立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解决全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重大问题,督办重点案件,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 努尔兰·阿不都满金 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
马 秦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井清河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成 员:
李 成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郝雅风 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米吉提·扎克尔 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
吴同江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刘雪桥 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
阿扎提·伊利亚斯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承办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环保局污染控制处,人员组成如下:
主 任: 贾尔恒 自治区环保局污染控制处处长
副主任:
孟庆新 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
朱建新 自治区环保局污染控制处副处长
成 员:
黄绍华 自治区环保局科教处副处长
袁新杰 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副总队长
孟国钧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区处副处长
乌玛尔 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资源处处长
张 海 自治区监察厅执法监察室副主任
吴 青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副处长
李三龙 自治区司法厅机关服务中心副主任
董常军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二处处长

联系人:张长林、赵新忠、王瑞忠、邓军虎
联系电话:0991-2319947、2337919、3661765
传 真:0991-2311664、3661765
电子邮件:XJEPI@12369.gov.cn;099112369@163.com
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由自治区环保局污染控制处牵头并负责组织协调工作,由自治区环保局环境监察总队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报送环保行动进展情况。
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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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2005年“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深入、广泛开展并取得实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的要求,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发改委、监察部、工商总局、司法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专项行动考核办法要求,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各地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情况,主要包括组织领导、案件督办、污染反弹控制、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二、考核指标
按照考核内容共设17项指标,设置不同的分值。具体指标、分值见“环保专项行动考核评分细则”(见附表)。
三、考核依据
1.各地按要求报送的文件、报告、专项行动进展信息等资料。
2.自治区七部门通过督察、检查、暗查工作掌握的情况。
3.电视、报纸、互联网络等新闻媒体反映的情况。
四、考核程序
1.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要求进行自我测评,并附考核依据所必须的材料,于2005年10月20日前报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处)。
2.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报送的资料及检查掌握的情况,对各地2005年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按照考核评分细则进行核验、评分。评分情况反馈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3.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考核评分结果进行审议,确定前五名,作为2005年自治区七部门对环保专项行动表彰工作的依据。
4.考核结果将作为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总结报告的附件,一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五、有关要求
1.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本辖区环保专项行动考核评分细则,对县(市)级人民政府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进行考核。
2.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将由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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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农市发[20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今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了“实施新一轮菜篮子工程”的要求,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关于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0]18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总体思路、主要目标、基本原则、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新一轮菜篮子工程的重要意义

菜篮子工程是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一项民生工程。20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菜篮子工程取得显著成效,生产成倍增长、市场供应丰富、质量不断提高,为增加农民收入、保障消费需求、稳定社会大局做出了重要贡献。但近年来,菜篮子产品在生产、流通、消费等发展变化中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加快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大中城市菜篮子产品基本自给能力有所下降;在农村主体劳动力大量转移和重大动植物疫情风险增多的情况下,菜篮子产品生产的组织化、规模化和标准化依然滞后;在菜篮子产品生产加快向优势区域集聚的同时,市场流通设施建设滞后,产销不平衡、收益难保证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和措施并未得到有效落实,难以满足城乡居民不断提高的质量消费需求;在国家重视和不断完善粮棉油糖等大宗农产品调控措施的同时,“菜篮子”产品市场调控手段相对缺乏,应对菜篮子产品生产供应异常波动的准备和措施明显不足。保障菜篮子产品有效供给始终是农业部门责无旁贷的重要任务,各级农业部门必须充分认识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历史背景和重大意义,高度重视菜篮子建设,站在新的历史起点,按照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科学发展的新要求,把这一惠及亿万群众的民生工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深刻领会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丰富内涵

《意见》是指导实施新一轮菜篮子工程的重要纲领性文件,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

要明确工程建设的目标与任务。通过加强生产能力建设、完善市场流通设施、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创新调控保障机制,推动菜篮子工程建设步入生产稳定发展、产销衔接顺畅、质量安全可靠、市场波动可控、农民稳定增收、市民得到实惠的可持续发展轨道,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实现肉、蛋、奶、鱼、菜、果等产品生产布局合理、总量满足需求、品种更加丰富、调控保障有力、档期供应均衡。

要树立统筹推进的科学理念。统筹销区与产区利益,在不放松优势产区生产的同时,加强城市销区基本自给能力建设,密切产区与销区协作的利益关系,发挥好两方面的积极性,既考虑城市居民的消费需求,又关注农民持续增收;统筹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在国家规划和宏观调控下,以地方为主开展菜篮子工程建设,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加大政府对菜篮子工程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统筹生产发展和环境保护,积极推进发展方式转变,既重视生产能力提高、又重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既注重农业基础地位的巩固、又注重农业多功能发展,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农业,实现菜篮子产品生产可持续发展;统筹能力建设和机制创新,在改造升级原有生产基地的基础上,重点规划建设一批高起点、高标准的新基地,依靠科技支撑,稳定提高产量和质量,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风险控制、产销衔接和市场预警机制,增强信息服务能力,提高菜篮子产品生产、流通的组织化程度,促进菜篮子产业长期稳定发展。

要深化大中城市农业发展功能定位的认识。根据《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制定菜篮子建设发展规划。大中城市要高起点、高标准建设菜篮子生产、流通、加工、质量监管等基础设施,大力发展产业化经营,实现农业现代化与工业化、城镇化相协调,大中城市郊区农业生产布局与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相衔接,形成完整的农业发展战略布局规划。

要突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基本要求。以蔬菜、水果、茶叶、肉牛、肉羊、奶牛、生猪、肉鸡、蛋鸡、水产品等十种产品为重点,大规模开展标准化创建活动,带动园艺产品、畜禽水产品养殖标准化生产,建设一批园艺产品设施化生产基地、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夯实稳定发展基础;健全职能明确、运行高效、上下贯通、检测参数齐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形成产地有准出、销地有准入、产品有标识的衔接配套制度,建立信息可得、身份可查、措施可举、风险可控的全程质量追溯体系,完善菜篮子产品检验检疫风险预警体系。

要推动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的落实。合理确定大中城市菜篮子产品生产用地保有数量、菜篮子重点产品自给率和产品质量安全合格率等指标,并将确保菜篮子产品质量、价格基本稳定、产销衔接顺畅、市场主体行为规范、突发事件处置及时、风险控制迅速有力、农业生态环境得到保护等纳入各地菜篮子工程建设考核指标体系。

三、扎实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各项工作

《意见》的印发标志着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已经启动,各级农业部门要迅速行动,积极谋划,抓紧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一要加强学习宣传。近期,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意见》,全面了解和深刻理解《意见》内容,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实施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奠定思想基础;要利用网络和其他媒体加强《意见》精神解释和工作宣传,扩大社会影响,争取更多的支持与关心,为实施新一轮菜篮子工程提供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要加强组织领导。新一轮菜篮子工程跨多个产业,必须加强统筹协调,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加强组织领导,理顺管理体制,创新工作机制,协调各方力量,整合多方资源,形成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合力。

三要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力量开展调查研究,摸清各地菜篮子产业发展现状、存在的突出问题,科学分析菜篮子产业展形势,预测菜篮子产品消费需求,在此基础上明确目标任务、建设重点,指导大中城市做好菜篮子工程建设发展规划编制工作,为有计划地推进工程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四要加强部门沟通。各地农业部门要主动向有关部门汇报情况,加强沟通协调,争取理解支持,为实施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创造更好的条件。

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是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贯彻落实《意见》的情况请及时报送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全国菜篮子工程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废止(修改)《萍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七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



《关于废止(修改)<萍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七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2年3月15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关于废止(修改)《萍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七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效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市政府决定对《萍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七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修改):
一、废止《萍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二、修改《萍乡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修改为:缴纳价格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缴交;逾期不缴或者少缴的,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修改《萍乡市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标准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修改《萍乡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未及时足额缴纳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作出限期补缴的行政处理决定;对拒不补缴的,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修改《萍乡市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出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不依法缴纳土地收益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在经报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用地单位或个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收益应全额上交同级财政。
六、修改《萍乡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修改为: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原则上不得减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确属经费困难,企业严重亏损的,凭同级财政部门或地税部门核定的上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向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提出减缓缴纳保障金的书面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批准减缴或缓缴。
七、修改《萍乡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户外广告登记有效期满,广告发布者应当自行拆除;需要延长发布时间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期,预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户外广告内容或者其他登记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